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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5-09-1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科研成果的管理,提高对科研成果的归类、登记、存留、建档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获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数据、实验结果、照片、源程序、软件、文档等)的所有权归属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试件照片及分析结果、源程序清单、算法说明、软件使用说明等移交研究部室主任测试签收;未经实验室允许,不得携带任何上述文档资料。

  第三条 为充分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科研成果在发表论文前申请发明专利。

  第四条 实验室内部鼓励资源共享,但拷贝、传送敏感性资料需经实验室允许,并符合依托单位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实验室鼓励项目进行成果签定、报奖与专利申请。

  第六条 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实验室应积极组织报奖。

  第七条 对于科研工作中获得的有关成果,实验室鼓励在发表论文前进行职务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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