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聘任原则是在科学定岗、定编、定责、定人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任制,严格按岗聘任,加强任务考核,以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数量、经费额度、完成期限为基础,确定聘期,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社会影响及效果为基础,确定分配原则,形成竞争上岗、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鼓励科研人员合理流动,吸引国内外科研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开展合作研究,达到进出有序,精简增效,增强活力,人才资源配置合理、资源有效共享的目的。
第三条 实验室各级人员的招聘和录用,要符合实验室发展需要,要服从实验室统一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依托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在人员聘任方面,实验室主任具有择优选聘权及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