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各的管理,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提高仪器设各的使用率。根据实验室依托单位的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各包括:
1、所有使用项目经费购置,在实验室登记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
2、国家及各部门下拨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
3、国内外公司赠与的仪器设备;
4、实验室自主研制的设备。
第三条 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管理。负责设备资产登记及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设备使用状况, 定期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报修等。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设备资料应完全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合同、装箱单或仪器附件名录、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和维护记录。
第五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丢失要赔偿;非正常损坏要对设各管理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