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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日期:2015-09-1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江苏大学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指导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提供本领域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开展学术交流、讲座;参与实验室项目评审、成果鉴定等。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名,报教育部批准成立。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农业工程领域或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的知名科学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由11-13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省外专家不少于1/3,其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省外专家担任,实验室主任可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指导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

  2、审议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3、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4、审议开放课题基金指南;

  5、参与、建议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

  6、提供本领域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通过讲学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7、参与实验室项目评审、成果鉴定等活动。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或1-2次通信会议;

  2、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通过通信、Email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指导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到会人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寄送简报等工作,为委员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时,应由主任办公会讨论,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报请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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