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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将江苏大学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促进我校科技进步和农业工程学科建设,特设立江苏大学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本着“开放、流动、协作”的精神,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农业工程学科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培养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三条 凡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教师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江苏大学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评审、批准,即可在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或到本实验室进行独立或合作研究。

第四条 本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第五条 开放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拨经费。 


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江苏大学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高级科技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需有两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

第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织评审。本着择优资助、有利于农业工程学科发展的原则,资助意义重大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八条 开放基金课题总经费为每年20~30万元,每项资助金额上限为3万元,完成期限为2年。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开放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在开放基金资助范围内,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具体包括: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考查调研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

(3)雇用临时工费用。

(4)使用本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

(5)水电费、管理费。

(6)公共性开支,如出版费、国内会议费、评审费等。

2、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

第十条 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在江苏大学内住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江苏大学有关待遇规定办理,经费由所参加的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国外学者、港澳及台湾科技人员,进本实验室的具体手续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必须按《申请书》中所列的研究计划、科研任务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必须按时结题,接受验收。

第十三条 在开放课题开展一年时,实验室对课题进展进行中期检查,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实验室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不能实现原计划目标的课题。

第十四条 至少发表1篇被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发表论文时,其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江苏大学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Modern Agricultural Equipment and Technology(Jiangsu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但可同时署申请者原所在单位,并应注明“获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资助”,受资助的研究人员同时聘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对成绩突出者,优先滚动进入下一轮开放基金资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成果,归实验室所有。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

(1)研究工作总结。

(2)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中的各种原始技术档案及目录清单。

(4)用开放基金购买和加工制作的设备、仪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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